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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方式主要是什么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1-31 1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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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可能对于我国普通公民来说,中国死刑执行方式一直以来就是比较神秘的。一般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并且立即执行的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就会采用我国刑法当中规定的死刑执行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死刑。下面就跟着小编详了解一下死刑执行方式主要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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