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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的特点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2-10 11: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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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在的人都很沉不住气,比较浮躁,稍有不合意的地方就大打出手,近年来,一些因生活琐事、喝酒、打牌、民事纠纷、邻里纠纷而引起的发生在同学、同事、亲戚、朋友之间的,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实施的侵害身体、毁坏财物、侵财等暴力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暴力犯罪的特点。

  一、暴力犯罪的特点:

  如果从泛指以暴力作为手段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角度出发,在我国刑法中,所谓暴力犯罪大体上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法律条文明确地将暴力方法、手段规定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或者犯罪的情节之一。前者如第202条抗税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63条抢劫罪等,后者如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第二,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暴力的方法、手段,但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实上只能是以暴力作为犯罪手段,或者实践中通常也是以暴力作为主要犯罪手段的。前者如第292条聚众斗殴罪,后者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等。

  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犯罪内涵的界定强调罪刑法定之原则,因此犯罪客体成为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尺。而在犯罪学上,刑法的规定与行为本身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人们关注的即不是犯罪客体,也不是犯罪对象,而是行为及其实施者。因此,从研究暴力犯罪的原因、规律以及预防对策的角度来看,重要的并不在于刑法分则条文本身是否明文规定以暴力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而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采取的是否为暴力(包括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所以,不可以说所有规定暴力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都是暴力犯罪,只有既具有法律依据,并且行为人事实上也是以暴力作为手段实施犯罪的,才可以归入暴力犯罪的范畴或者称其为暴力犯罪。因此,所谓暴力犯罪应当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为胁迫手段,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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